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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

发布日期:2024-01-16  点击次数: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黑箱操作”、不公平竞争等一系列问题。过去,在一些单位的政府采购中,“买萝卜花了人参价”的现象令公众产生质疑,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透明的采购过程会导致资源的浪费,采购的质量也无法达到最优,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还可能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助于消除不公平竞争,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提高采购效率可以促进透明度的提升,高效的采购流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使更多的信息得以公开和共享。推动政府采购透明高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事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有利于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在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提出了要求,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优化采购合同的管理至关重要。采购合同签订与支付采购资金作为采购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对其进行优化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通知》涉及完善内部流程、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并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这些举措可以优化采购流程,还能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竞标。此外,鼓励采购人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能显著提高采购效率。
 
  《通知》还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从合同管理到流程简化,再到融资服务的提供,每一步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持续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信息公开,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才能真正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这样的努力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更是对公平、透明市场环境的有力维护。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3〕24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完善平台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五、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